關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對企業加大財政支持 金融服務力度相關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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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財政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經濟信息化委 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市審計局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關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對企業加大財政支持 金融服務力度相關措施的通知
滬財發〔2020〕2 號
各區財政局、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審計局、金融局(辦):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民銀行審計署關于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強化疫情防控重點 保障企業資金支持的緊急通知》(財金〔2020〕5 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滬府規〔2020〕 3 號)要求,加大對本市防疫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困難企業的融資支持力度,現將有關財政支持金融服務的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立本市防疫重點企業名單管理機制
(一)支持范圍。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對以下防疫重點企業實施名單制管理(名單確定后將另行通知): 1.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隔離服、醫用及具有防護作用的民用口罩、醫用護目鏡、新型冠狀病毒檢測試劑盒、負壓救護車、消毒機、消殺用品、紅外測溫儀、智能監測檢測系統和相關藥品等重要醫用物資企業; 2.生產上述物資所需的重要原輔材料生產企業、重要設備制造企業和相關配套企業; 3.生產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業; 4.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 5.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上述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
(二)申報流程。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按照中央要求細化制定名單申報程序和篩選標準,審核防疫重點企業名單,報市政府批準。申請納入全國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以下簡稱“全國性名單”)的,匯總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納入本市防疫重點企業名單 (以下簡稱“上海市名單”)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動態管理。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做好名單報送和管理工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和企業規范生產經營情況, 對名單實施動態調整。適應名單動態管理需要,對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點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生產企業,可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將申報名單和申請信貸支持同步進行, 先向金融機構申請信貸支持,在金融機構審核的同時,及時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申請納入名單。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與市財政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市審計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實時共享本市列入全國性名單和上海市名單的企業信息。市財政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實時將企業獲得財政貼息和優惠貸款情況反饋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審計局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各相關責任部門要與金融機構構建企業名單溝通渠道,實現有信貸需求企業和名單核準情況的雙向信息共享。
二、指導本市金融機構積極使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加強開展對防疫重點企業專項金融信貸支持
(一)發放主體和對象。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指導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郵 政儲蓄銀行等 9 家全國性銀行的在滬分行,以及上海銀行、上海農商銀行、華瑞銀行等本市部分地方法人銀行積極使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政策,對名單內的防疫重點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其中,全國性銀行的在滬分行重點向納入全國性名單的防疫重點企業發放專項貸款,本市地方法人銀行向納入上海市名單的防疫重點企業發放專項貸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發放利率為上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減 250 基點。再貸 款期限為 1 年。各金融機構向納入全國性和上海市名單的企業提供優惠利率信貸支持,貸款利率上限為貸款發放時最近 一次公布的一年期 LPR 減 100 基點。
(三)發放方式。金融機構按照風險自擔原則對名單內企業自主決策發放優惠貸款,按日報告貸款進度,全國性銀行在滬分行通過其總行向人民銀行申領專項再貸款資金,本市地方法人銀行向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申領專項再貸款資金。
三、對獲得專項再貸款支持的防疫重點企業給予財政貼息支持
(一)貼息范圍。對納入全國性名單和上海市名單的防疫重點企業,獲得由金融機構運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發放的信貸資金的,給予貼息支持。
(二)貼息標準和期限。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 率的 50%給予財政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 1 年。 (三)貼息資金申請程序。防疫重點企業可憑借 2020 年 1 月起新生效的貸款合同,填寫財政貼息資金申請表(詳 見附件),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前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匯總本市貼息申請報送財政部審核,向財政部申請貼息資金,市財政局應及時將財政部下達的貼息資金撥付給相關 企業。5 月 22 日后,再視情決定是否受理貼息資金申請。
四、加強融資擔保對防疫重點企業和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
(一)增加政策性融資擔保貸款規模。上海市中小微企 業政策性融資擔?;鸸芾碇行模ㄒ韵潞喎Q“市擔保中心”)要進一步發揮本市政策性融資擔?;鹱饔?,繼續加大融資 擔保支持力度, 確保 2020 年新增政策性融資擔保貸款比上 年度增加 30 億元以上, 支持防疫重點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
(二)建立防疫重點企業融資擔保綠色通道。對于納入全國性名單和上海市名單的防疫重點企業,市擔保中心要建立快速審批通道,做到優先受理和流程簡化,提供急事急辦、特事特辦服務,并采用遠程服務、批次擔保方式。市擔保中心要會同金融機構主動對接防疫重點企業,取消反擔保要求,合理降低審批門檻, 實現已有融資擔保額度不降低、新的融資擔保額度合理滿足,有力保障防疫重點企業貸款擔保額度需求。
(三)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申請和辦理創業擔保貸款,市擔保中心要加快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予以優先支持。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可向金融機構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1 年,并可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四)加大融資擔保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市擔保中心應積極協調本市相關金融機構,通過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為企業增信, 推動金融機構不斷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相關防疫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原有銀行貸款由市擔保中心提供融資擔保的,市擔保中心要與金融機構協調對接,確保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市擔保中心要與各相關市級部門、各區財政局和重點園區加強協同合作,及時排摸企業信息,對受疫情影響較大、到期還款困難但有發展前景的中小微企業,在嚴格審核的基礎上,提供無還本續貸或展期的貸款擔保。原享受財政貼息貼費支持的,政策期限順延。
(五)降低各類企業融資擔保費率。對防疫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對其在疫情防控期間新申請的銀行貸款(包括無還本續貸和展期貸款),市擔保中心融 資擔保費率降至 0.5%/年,再擔保費率減半收取,對創業擔保貸款繼續免收擔保費。
五、加強各區財政支持金融服務疫情防控工作力度
(一)進一步發揮納入本市再擔保體系的區內融資擔保機構功能作用。各區財政局應積極協調區內納入本市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機構,發揮其金融服務支持作用,進一步提
高業務辦理效率,取消反擔保要求,降低擔保費率。同時,區內融資擔保機構應主動強化銀擔合作力度,積極幫助企業與金融機構對接,推動金融機構對防疫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支持,爭取盡快放貸、不抽貸、不壓貸、不斷貸。
(二)合理做好融資擔保代償和財政補貼工作安排。對于防疫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由各區納入本市再擔保體系的融資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相關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各區財政局應協調相關部門,及時有效落實區內融資擔保機構代償損失的風險補償,鼓勵相關融資擔保機構進一步支持和服務防疫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融資。
(三)制定各區財政政策,細化落實支持金融服務疫情防控工作舉措。各區財政局應根據本區疫情防控工作開展需要,制定符合本區特點的財政金融政策,發揮財政政策功能作用,進一步強化金融服務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六、切實加強財政貼息資金監督管理
(一)確保??顚S?。納入全國性名單和上海市名單的企業要將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信貸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積極擴大產能、抓緊增產增供,服從國家和本市統一調配,保障疫情防控相關重要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平穩有序供給,不得哄抬物價、干擾市場秩序。對于挪用優惠信貸資金用于償還企業其他債務,或投資、理財等套利活動,未從事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對生產的物資不服從國家和本市統一調配的企業,一經發現,取消享受優惠政策支持資格,追回財政貼息和優惠信貸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加強監督管理。相關責任部門要嚴格按照程序和篩選、標準報送企業名單和融資需求。金融機構要從嚴審批、從快發放貸款,加強貸后管理,確保資金第一時間用于疫情防控相關生產經營活動。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要跟蹤監督重點保障企業生產的醫用物資、生活必需品流向,確保物資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區和領域。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要督促相關貸款銀行加強貸后管理,跟蹤監督再貸款資金使用情況, 確保貼息貸款??顚S?。市財政局要加強對財政貼息資金安排的監管、監督。市審計局要加強對重點保障企業貼息貸款的審計監督,促進資金使用的公開、公平、公正。防疫重點企業和相關金融機構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財政局要加強貼息資金使用全流程監管,強化績效管理要求,確保貼息資金使用安全、合規和有效,并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貼息資金。
(四)嚴格責任追究。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通知要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借機騙取套取財政和信貸資金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堅決嚴懲不貸;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強化責任擔當,狠抓貫徹落實
(一)提高站位,加強領導。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 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 護”,深刻認識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決服從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對防疫重點企業資金需求應保盡保,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好貫徹落實。
(二)明確責任,強化協同。本市發展改革部門、經濟信息化部門要主動了解防疫重點企業生產經營需求,下沉服務、上門服務,及時幫助企業排憂解難。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指導金融機構主動對接防疫重點企業融資需求、盡快放貸,保障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本市財政部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要簡化申報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盡快發放專項再貸款、撥付相關政策扶持資金。本市審計部門要加強資金跟蹤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推動整改。各部門要加強聯動、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三)特事特辦,及早見效。各部門要切實強化責任擔當,堅持特事特辦、急事急辦,業務辦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防疫重點企業開展生產經營、擴大生產能力,確保政策盡快落地見效,真正惠及防疫重點企業以及受疫情影響的人群、企業和地區。 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有效期至新型冠 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后再順延 3 個月為止(具體政策措施已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審計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10 日